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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公司制作广告未交审查即播出被判退3.5万元制作费
发布时间:2008-1-5 11:06:13    点击:7

      上海某交通技术公司是一家从事城市交通工程研究的单位。为了宣传公司的成绩,与自称是中央电视台旗下北京的一家广告公司签订了协议,这家广告公司承诺能在中央电视台播放2分钟的报道。为此,交通技术公司支付了7万余元的费用。但最终“节目”没有给交通技术公司审查就播出了,交通技术公司对广告内容很不满意。后来才得知受了欺骗,遂将该广告公司告上了法院。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广告公司履行合同中存在一定的瑕疵,判决其退还交通技术公司一半的制作费用。

      2007年6月11日,广告公司以某影视制作部的名义向交通技术公司发出中央电视制作播出邀请函。同年6月13日,广告公司与交通技术公司基于该函签订中央电视制作播出合同,约定播出标准为中央电视台现行播出技审标准,播出长度2分钟,播出内容为公司顺应目前交通发展趋势,发挥公司在交通规划、设计、管理和控制方面的优势等,播出费用7万元。同时双方口头约定,拟在2007年7月1日播出。合同签订后,广告公司派了一名采编、一名摄像人员即对交通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先生及该公司进行采访、摄像,采访结束后进行后期制作。2007年6月18日,交通技术公司将制作播出费用7万元电汇给广告公司。同年7月18日,广告公司通过传真,向交通技术公司发出播出通知单,告知该公司节目已定于2007年7月20日在中央电视台CCTV2经济频道播出,时间为11:30?12:10之间,但未将播出内容告知交通技术公司。2007年7月20日,中央电视台CCTV2经济频道11:50分左右在广告节目中进行了插播。该节目播出后,交通技术公司觉得播出内容没有完全展现该公司的形象。事后,交通技术公司派工作人员来到北京,经调查后得知中央电视台旗下根本没有这家广告公司。故交通技术公司以广告公司冒充中央电视台欺骗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广告公司退还7万元制作费,并赔偿3000元的其他费用。

      广告公司在法庭上辩称:我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播出合同单约定的义务,关于播出内容完全符合中央电视台的技审标准,该公司是制作交通标志的,当时摄影师询问他们能否在北京或其他地方拍摄一些交通标志的镜头,他们表示同意。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技术公司与广告公司签订的中央电视制作播出合同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确认有效。该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应尽义务。交通技术公司向广告公司交纳播出费用后,广告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播出内容进行节目制作。本案中,双方虽未在合同中约定将制作内容交由定做方审核,但广告公司作为专业制作单位,应当在节目制作完成后及时告知对方,并在交通技术公司对制作内容进行审核后再行播出。广告公司在节目制作完毕后未交付交通技术公司审查即播出,且播出内容确有多处画面与交通技术公司无关,致使双方产生分歧,对此广告公司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交通技术公司交付的播出费用应酌情予以退还。交通技术公司作为民事主体,对广告公司制作播出资格应当具备相应的审查能力,该公司认为广告公司冒充中央电视台欺骗该公司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在收到广告公司的播出通知时交通技术公司未提出异议,且该节目在中央电视台确已播出,交通技术公司作为受益人,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其要求广告公司赔偿全部播出费用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其要求广告公司赔偿3000元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因该公司未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佐证,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广告公司退还交通技术公司制作费用3.5万元。交通技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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