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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广告中被称患有肝癌 演员起诉医药公司遭驳回
发布时间:2007-11-29 15:24:18    点击:21

 陈先生是北京某影视公司的演员,因某药业公司在某月刊上刊登的广告中使用其照片,并以第一人称的方式描述患肝癌及服用药业公司口服液恢复健康的事情,而将药业公司告上法庭。陈先生认为,该广告侵犯了其肖像权与名誉权,因此要求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肖像权损害赔偿金10万元、名誉权损害赔偿金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各6万元,共计32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7年1月,陈先生从同事处得到一本月刊,在该月刊的第7页刊登题为“原发性肝癌患者喜获新生”的文章,文章左上角登有陈先生以会议厅为背景的半身照片一张。文章以第一人称的方式描述患肝癌及服用某口服液恢复健康的事情。陈先生称,该月刊在其所在的剧组传开后,同事们都离他远远的,最后他还被剧组辞退;其女朋友得知此事后非常气愤,认为陈先生欺骗了她,愚弄了她,结果与陈先生断绝了恋爱关系。

      陈先生认为,药业公司以盈利为目的,擅自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中刊登他的肖像,并且还是宣传抗癌、治癌类药物的刊物,严重侵犯了他的肖像权与名誉权,给他造成沉重打击,他现在每天都精神恍惚、萎靡不振、精力无法集中,根本无法工作,总是感觉自己身上肝部或者其他部位出现了癌细胞。因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先生将药业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过程中,药业公司辩称,陈先生参加了他们公司口服液广告的拍摄,在广告中以癌症患者的身份描述自己患肝癌,因服用口服液而恢复健康,因此对其肖像和所述内容被公开传播是应该有预见性的。并且杂志上刊登的照片是广告片的画面,杂志上刊登的内容是陈先生在口服液药品广告片中亲自口述的,不存在捏造、侮辱、诽谤问题,也没有侵犯其肖像权。因此请求法院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先生确实曾经参加了药业公司口服液广告的拍摄,并收取了拍摄广告的费用。陈先生从同事处取得的月刊所刊登内容及照片均取自其拍摄的口服液广告中的镜头及对白。由此,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证据,月刊中使用的画面,是经过陈先生同意拍摄和使用的。陈先生作为口服液广告片参与者,应当清楚广告片的作用是宣传产品,对其肖像和所述内容被公开传播应有预见。现陈先生称药业公司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作者:曹静)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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